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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对AI生成合成内容,平台将按照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和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在适用场景通过交互界面、文件、导出内容或元数据添加显式或隐式标识;具体标识样式、位置和范围以页面说明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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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依据与适用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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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条、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、第五百零六条、第五百一十二条:电子合同、格式条款提示、公平原则、免责条款和在线服务交付。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》第三十一条至第五十条:交易记录、平台规则、协议公示、规则变更、合同成立和信息告知。
3.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、第七条、第九条至第十五条、第十七条:AI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责任、知识产权、个人信息、用户协议、内容安全、标识和投诉机制。
4.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》第六条至第十七条:深度合成服务主体责任、实名认证、内容审核、日志、标识和投诉举报。
5.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》第三条至第十条:显式/隐式标识、下载导出标识、用户主动声明和禁止恶意删除篡改标识。
6.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第八条至第十六条:平台内容管理、账号管理、审核巡查、处置、平台规则和投诉举报。

